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大量社会矛盾凸现,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形式不断增多。小的有一般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借贷纠纷、赔偿纠纷;大的有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成因复杂化和纠纷易激化的特点。如何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战略的一个重大问题。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其历史源远流长,从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发展壮大,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现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把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努力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构筑好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人民调解组织、业务、制度建设都有了很大进展,乡、村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了民调员,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程序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的范围不断拓展。大批乡、村人民调解员坚守在基层调解第一道防线上,不辞辛苦,夜以继日地奔波,调解千家事,温暖众人心,奉献自己的一片爱心,为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头村,过去曾是一个纠纷多、打架多、上访多、经济落后的乱村。2003年该村两委班子换届后,深感要“和谐”,必须抓“调解”,健全了村民调解委员会并在乡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充分发挥民调员的积极作用,村风明显好转,连续两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未出现一起上访告状事件,村民安居乐业,该村调委会也荣获了全县“先进调委会”的光荣称号。2005年,全省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4万多件,防止纠纷激化2000多件,劝阻群众集体上访1500多起,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缺乏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还很薄弱,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我省63万多名人民调解员大部分是在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农村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调解方法简单单一;司法所对农村调解员业务指导尚需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省情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真正高度重视,切实摆上位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这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和谐稳定是基础和保障;而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则必须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长期以来,农民传统意识上不仅存在“厌诉”、“惧诉”心理和“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心态,再加上诉讼成本高、判决“执行难”等因素,使得诉讼不应是解决农村矛盾的首要选择。而人民调解则符合中华民族心理素质的需要,是爱民亲民的一项实际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要把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范围,认真研究解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干部要学会运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创新调解方式,增强调解实效
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调以法为绳,解以和为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不断改进和创新调解方式,努力增强调解实效。要坚持依法调解、依政策调解、以理调解、以情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制度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提倡互谅互让、依法以理服人的调解方式,从简单的平息事态、表面和解的调解,逐步转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调解,巩固和深化调解的效果,努力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使矛盾双方心服口服、和谐和解,确保矛盾不反弹。要积极在农村非公企业、集贸市场等易发利益矛盾的单位或地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努力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调处不反弹”。
三、抓好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
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提高调解实效的重要保证。在继续坚持依靠老干部、老党员、有威望的老同志从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行农村人民调解员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将辖区内一些文化素质较高、处事公正、有一定法律知识且热心民调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整合社会力量,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要注意以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来保持民调工作的连续性。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是否兼任民调委主任,应因地制宜,不宜作强制要求。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应进一步为其落实编制,配齐人员,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司法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观摩审判、交流经验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调解艺术,增强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最近,省委已明确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希望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到实处。建议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天1元计算,由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可按照民调员通过工作形成调解协议的数量和取得的效果给予补贴;对解决重大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的给予增加补贴,以进一步调动农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四、坚持以防为主,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将防范矛盾的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农村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建议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服务的重要内容,在“五五”普法期间,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通过解案例、树典型,不断提高农民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知程度,不断增强调解意识,使人民调解成为农民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制定村规民约,营造文明村风。要在农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营造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勤劳致富、和睦邻里、孝敬老人的良好风气,促进农村文明村风的形成。要引导农村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使农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减少矛盾纠纷。
加快我省人民调解立法进程。建议研究制定《河北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调解程序和时限、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等事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