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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7-04-05 10:00:59 来源:河北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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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抓手,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2014年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及相关部门狠抓落实,依法有序加快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截止2016年9月份,全省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04761家,较2007年增长100多倍,数量位居全国第三位,入社成员546.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38.6%,覆盖全省94%行政村。同时也存在发展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省政协农业委员会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赴廊坊、邯郸、石家庄市的各县区开展深入调研;并邀请相关问题专家和省农业厅、部分市县政协及示范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题研讨。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示范引领发展

  1.抓好三级联创。一是注重质量。开展国家、省、市合作社三级示范社联创活动,通过逐级严格公平的评选活动将优秀的合作社选出来,重点支持,使之做大做强,真正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尤其省级示范社创建,更应严格标准,数量不宜过多,便于集中财力扶持。二是增强公信力。示范社优惠政策、评定条件、审批程序都要按要求公开,示范社的评定结果要对社会公示,切实增强示范社评定的公信力。三是提高含金量。建立示范社创建与项目扶持联动机制,各级各类财政扶持应优先从示范社中选定,示范层级越高优先级别越高。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多种资源向示范社倾斜。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社的评选认定以2—3年为宜。2—3年后,对发展好的示范社,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因经营管理原因,扶持成效不好、没有发展前途的示范社,有关部门应取消其示范社资格,中止对其财政扶持。

  2.推进联合社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和新变化,农民合作化需要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建立规模更大、服务更完善、功能更齐全、作用发挥更到位的跨区域、跨行业联合组织。建议由政府引导,对一定区域内若干家合作社实行整合,在各专业合作社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积极探索多种联合形式,通过整合资源,培育品牌,降低成本,形成规模和集群效应,引导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待其发展条件成熟后,再向更大的跨区域、跨行业联合社推进。

  3.推进绿色发展。一是抓好标准化生产。农业部门帮助示范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支持示范社申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扩大标准化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和技术规程培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技术支撑能力。二是加强品牌培育指导。鼓励合作社注册商标,改进包装,整合品牌,指导示范社申请农产品著名商标。三是搞好“三品一标”认证。指导示范社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品牌效益、市场定价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抓规范促进发展

  4.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河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当前我省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治理集资诈骗”、“特殊合作社登记”、“促进联合社发展”、“示范社动态管理”等制度文件,引导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二是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突出抓好“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成员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5.切实强化监管。一是细分部门职责。建议明确省农业厅为合作社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工商、税务、公安等分别承担注册、登记、打击违法集资犯罪等责任。二是加强监测。对示范社强化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状况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予以保留示范社资格,对运行状况不良、起不到示范作用的予以取消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三是纳入考核体系。将合作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为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6.建立退出机制。针对部分合作社登记后,实际并没有运行,成为“空壳社”、“休眠社”、“僵尸社”等现象,特别是少数仅为图利套取优惠政策资金的“套钱社”问题,尽快建立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条件,细化退出程序,理顺部门职责,及时将异常经营合作社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注销。建议将2017年作为异常经营合作社“清理淘汰年”,省农业厅、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有效地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清退“虚假注册、无法联系、超范围经营”等违规合作社,以优化全省合作社整体结构,维护合作社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

  7.严厉打击犯罪。建议由省公安厅牵头,金融办、农业厅等部门配合,引领带动各市县,严厉打击假借农民合作社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一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专项行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定性、早处置,露头就打,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打掉一起。二是坚持打击集资违法行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打击集资诈骗专项实施方案,拉出路线图和时间表,扎实稳健消除一切隐患,维护好全省正常金融秩序。三是保持高压态势,宣传、银监等各方联动齐发力,营造全社会痛打落水狗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震慑,人人喊打,使其无遁形藏身之地。

  三、抓创新转型发展

  8.创新发展方式。一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户组建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户导入产业化链条,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财政扶持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关键是助其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明晰的资产权属关系。二是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有机结合。建议政府重点支持构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五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体系。

  9.创新发展模式。一是稳步发展农宅合作社。农户以闲置住宅入股合作社,或交给合作社托管,盘活闲置农宅资产,用以发展乡村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逐步扩大农宅合作社试点规模、范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二是鼓励发展土地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推广村委会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整村土地入股,村社共建共融,土地合作社自营或与龙头企业合作,采取托管或半托管的方式发展。三是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内部金融合作,通过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资金仅限在合作社成员内部流通使用,社员以自己的种养殖标的作抵押,从合作社取得种养殖发展资金,以解决发展资金短缺难题,同时,也使社员闲散资金产生收益。

  10.创新扶持方式。引导将投给农村的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合作社,并把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将国家一次性投入、农民一次性受益转变为财政投资长期保值、农民群众持续受益。将“政银企户保”机制用于扶持合作社发展。

  11.创新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土地合作社等特殊行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缺乏法律支持规定,建议省工商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制定特殊行业农民合作社登记办法,特别是要尽快出台土地合作、乡村旅游等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办法。

  四、破瓶颈推进发展

  1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支持合作社的资金每年只有2000万元,连续三年没有增加。建议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力争每年都有所增长。特别是省财政对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应给予持续的支持、扶持,促进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全面落实农民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对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批准为一般纳税人。

  13.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针对合作社普遍缺乏有效贷款质押物问题,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贷款、活体抵押贷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加大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农信社为主体农村信用共建工程实施力度,加快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和综合授信工作,扩大合作社取得贷款的途径和获得率。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用于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担保机构,倡导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推行贷款联保制度,通过联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适度简化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14.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予以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对已投保险种提高保险额度,扩大保险范围,创新特色农产品新险种,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15.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制定合作社人才培训计划,对合作社牵头人、指导员重点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采用到省内外优质示范社现场参观的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把合作社的人才培养纳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才计划。

  16.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农民合作社。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人员执行。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创办合作社的大学生予以财政补助。

  17.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用地指标。对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用地,可不办理建设用地临时审批手续。合作社从事种养业及加工、贮藏等用电,执行省电网农业生产类电价。

  18.鼓励、吸引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空心村治理。建议把空心村的治理作为一把破解当前农民合作社用地难的钥匙。对参与空心村治理的农民合作社,政府部门在给予政策、资金扶持的同时,对空心村治理置换出的土地,优先考虑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用地。

  19.节约集约用地。学习借鉴城市新区、标准厂房建设等用地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复合利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完善法规助力发展

  20.建议将土地合作、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农村新能源开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合作社注册登记,明确列入农民合作社合作范围,将农民住房、集体资产股权等明确列入合法的合作社出资方式。

  21.在加强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监管的前提下,建议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资金互助活动。

  22.考虑到推动农民合作社与工商资本、涉农企业开展合作的现实需要,建议从法律、条例层面,就合作社与生产加工企业相互持股做出明确规定。

  23.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发展壮大,建议将入社成员中的农民概念扩展到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城镇居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生、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职工等。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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