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济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公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即将出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保障范围从过去的“三无户”扩大到城镇居民,使部分城镇困难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据省总工会对我省军工、煤炭等行业的调查,部分城镇困难居民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目前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两级按比例共同负担,而部分省、部属企业地处县、区,企业规模较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人数较多,加上县、区财力不足,只有少数落实较好,有的部分落实,大部分没有落实。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街道、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强化街道、居委会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其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及服务能力。
2.尽快出台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得到有效保障。
3.加强对财政薄弱地区的财政扶持,确保军工、煤炭等困难企业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4.加大宣传力度,增进每个职工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人均收入的界定、申报程序等政策的了解。
(2000年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