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报批报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报批报备暂行规定》已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政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报批报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凡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或休年休假的,均需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正厅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副秘书长、办公厅其他厅级干部请假报秘书长批准;研究室和专委会其他厅级干部请假报所在部门主任批准。请假批准后,由本人向机关党组报告。
处长、办公室主任请假,分别报副秘书长、研究室、专委会主任批准,由本人向机关党组报告。
其他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分别报处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机关干部职工拟休年休假的,须提前一周按上述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凡离开省会(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需办理报备手续,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
厅级干部、处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报备,须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知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后向机关党组报告。
其他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外出,要在本部门备案备查。
第四条 干部职工请假,须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时间、目的地,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因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并说明情况,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条 干部职工离岗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省会外出期间,需指定本部门一名同志临时主持工作。
第七条 对干部职工未按程序履行请假审批和报备手续的、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请假期满或外出时间到期后无故逾期不归等情况,一律视为旷工。对请假审批和外出报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八条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及外出报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