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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秉群: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
2020-08-01 10:31:00 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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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李相伯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十分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都有直接回应。有人说,民法典将规范人的一生,从生到死,都离不开这部法典。

  “委员讲堂”第二期—— 深入学习《民法典》,邀请省政协委员,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来到讲堂,重点围绕在履职过程中如何贯彻《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进行演讲。

  省政协委员,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李相伯摄

  以下是演讲文字实录。

  民法典共84章、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法律术语最多的一部法律,这期委员讲堂怎么讲呢?我想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这十大基本理念,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我们政协委员在履职中也需要全面准确把握。

  第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为中心,我想人民最关心的是自己在民法领域一定是自己享有一个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怎么行使;受到侵害之后如何得到保护。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这是大家购买房产后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物权编第359条回应百姓关切,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是重要亮点,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政协委员中有很多医疗卫生界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等非法行医、全世界第一例“基因编辑婴儿案”,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逾越科研和伦理的底线。人格权编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充分及时回应了社会对一段时期以来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问题的困扰,以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保护,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还比如,2018年8月霸座男孙某案、9月霸坐女周某案、12月霸座女刘某案等高铁霸座事件频频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引发了不良社会影响,合同编针对霸座现象,第815条明确了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也就是“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再比如,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增加“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制度”,有助于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引导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第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是以私权为中心轴而展开的,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一般来说,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切实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才能保障自然人正常地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财产关系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主要由物权来调整。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主要由合同制度来保障。

  政协委员中有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保障财产权就是维护最大的民生,如果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民生保障也难以实现。

  第四,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包括:法律地位平等,还包括平等保护。总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条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味着机会,自由意味着创造,自由意味着社会主体潜能的发挥。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民事主体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是否行使某种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完全由其自由安排。

  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疫情期间许多出售假口罩的案件,相关部门都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诚实信用。秉持诚实,是指要真实、真诚。恪守承诺就是严守合同、信守允诺。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规则表明,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秉持诚实。在物权领域,只有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物权人才能正当地行使物权,建立和睦的经济生活秩序,保障财产流转的正常进行。在合同领域,合同的订立、履行、保全、终止等,都贯彻了诚信原则。

  比如,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公平正义。近代以来,有一个强大动力激励个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公平。那什么是公平呢?“欠债要还钱”“损害应赔偿”“承诺当兑现”,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也知道是要遵守的规矩,因为这些都是公平的体现。所以,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我们政协委员生活工作中经常签订各种各样合同,合同中如果交易的结果形成当事人之间极大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这就是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司法机关根据公平的理念,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第八,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民法典有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规范。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本条表述为“不得违反法律”,但是,这里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民法上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原本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限制或排除适用的。

  第九,绿色发展。现在人们对于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清新空气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它们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也是人们幸福生活的组成部分。虽然人类不能支配大自然的阴晴、风雨,但是我们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环境生态。

  总则第9条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如,物权编确认和保护产权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只有产权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可以说,物尽其用的原则贯穿了物权各项制度和规则之中,各级政协机关的房产、车辆、办公用品的使用、政协各种会议的安排都要遵守这些规范。

  再比如,合同编中,针对大家深恶痛绝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第619条关于出卖人义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民法典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比如,民商事活动传统书面合同通常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这样,甲方签字盖章后要寄给乙方,乙方签字盖章后还要回寄给甲方,不然就会引发合同的效力问题。

  现在合同编第482条、491条,适应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等作出了规定,在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以电子签名的线上方式进行,这就实现了交易方式的便捷化和灵活化。

  又如,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现在法律保护最高是2分利,近期将会下调。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的保护范围和类型会逐渐增多,民事权益的保护手段、领域也会不断扩张。

  政协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精英,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更要带头学习好、遵守好、维护好民法典,同时,要围绕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深入开展调研,主动建言献策,更好地履职尽责,推动民法典深入落地实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政协力量。谢谢大家!

  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李相伯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十分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都有直接回应。有人说,民法典将规范人的一生,从生到死,都离不开这部法典。

  “委员讲堂”第二期—— 深入学习《民法典》,邀请省政协委员,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来到讲堂,重点围绕在履职过程中如何贯彻《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进行演讲。

  省政协委员,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李相伯摄

  以下是演讲文字实录。

  民法典共84章、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法律术语最多的一部法律,这期委员讲堂怎么讲呢?我想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这十大基本理念,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我们政协委员在履职中也需要全面准确把握。

  第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为中心,我想人民最关心的是自己在民法领域一定是自己享有一个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怎么行使;受到侵害之后如何得到保护。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这是大家购买房产后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物权编第359条回应百姓关切,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是重要亮点,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政协委员中有很多医疗卫生界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等非法行医、全世界第一例“基因编辑婴儿案”,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逾越科研和伦理的底线。人格权编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充分及时回应了社会对一段时期以来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问题的困扰,以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保护,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还比如,2018年8月霸座男孙某案、9月霸坐女周某案、12月霸座女刘某案等高铁霸座事件频频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引发了不良社会影响,合同编针对霸座现象,第815条明确了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也就是“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再比如,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增加“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制度”,有助于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引导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第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是以私权为中心轴而展开的,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一般来说,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切实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才能保障自然人正常地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财产关系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主要由物权来调整。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主要由合同制度来保障。

  政协委员中有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保障财产权就是维护最大的民生,如果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民生保障也难以实现。

  第四,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包括:法律地位平等,还包括平等保护。总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条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味着机会,自由意味着创造,自由意味着社会主体潜能的发挥。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民事主体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是否行使某种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完全由其自由安排。

  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疫情期间许多出售假口罩的案件,相关部门都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诚实信用。秉持诚实,是指要真实、真诚。恪守承诺就是严守合同、信守允诺。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规则表明,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秉持诚实。在物权领域,只有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物权人才能正当地行使物权,建立和睦的经济生活秩序,保障财产流转的正常进行。在合同领域,合同的订立、履行、保全、终止等,都贯彻了诚信原则。

  比如,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公平正义。近代以来,有一个强大动力激励个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公平。那什么是公平呢?“欠债要还钱”“损害应赔偿”“承诺当兑现”,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也知道是要遵守的规矩,因为这些都是公平的体现。所以,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我们政协委员生活工作中经常签订各种各样合同,合同中如果交易的结果形成当事人之间极大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这就是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司法机关根据公平的理念,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第八,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民法典有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规范。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本条表述为“不得违反法律”,但是,这里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民法上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原本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限制或排除适用的。

  第九,绿色发展。现在人们对于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清新空气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它们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也是人们幸福生活的组成部分。虽然人类不能支配大自然的阴晴、风雨,但是我们可以支配自己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环境生态。

  总则第9条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如,物权编确认和保护产权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只有产权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可以说,物尽其用的原则贯穿了物权各项制度和规则之中,各级政协机关的房产、车辆、办公用品的使用、政协各种会议的安排都要遵守这些规范。

  再比如,合同编中,针对大家深恶痛绝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第619条关于出卖人义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民法典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比如,民商事活动传统书面合同通常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这样,甲方签字盖章后要寄给乙方,乙方签字盖章后还要回寄给甲方,不然就会引发合同的效力问题。

  现在合同编第482条、491条,适应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等作出了规定,在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以电子签名的线上方式进行,这就实现了交易方式的便捷化和灵活化。

  又如,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现在法律保护最高是2分利,近期将会下调。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的保护范围和类型会逐渐增多,民事权益的保护手段、领域也会不断扩张。

  政协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精英,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更要带头学习好、遵守好、维护好民法典,同时,要围绕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深入开展调研,主动建言献策,更好地履职尽责,推动民法典深入落地实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政协力量。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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