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实现和平与发展、合作与共赢,成为共建国家人民的共同心愿。为此,建议:
一、加强协同合作常态化机制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的机制化建设,适时考虑成立由共建国家组成“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组织,设置常设机构,进行各国间的政策协调、产业协作、贸易协商。推进专项合作领域的机制化建设,在经贸、金融、交通等涉及互联互通的领域设立共同促进发展委员会,由各国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共同制定专项合作计划及政策建议。
二、着力推进规则标准的兼容与互认。继续加强政府间的政策、法律等领域的沟通与协调,在物流、产业、科技等领域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修订,最大程度消除海外市场技术和政策壁垒,让中国企业既能“走出去”,也能“走进去”。要积极布局标准化新赛道,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我国在新兴技术领域的话语权,主导制定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适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更多全新国际标准。
三、提升中欧班列数字化合作共建水平。加强与共建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合作,共同探索建立中欧班列大数据中心,构建数据共享及安全防护机制。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建设中欧班列全程供应链智能化管理平台,高效协调共建国家的运力、换装、查验,精准预测运输时效、获取运输状态,提升中欧班列运行管理效能。